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下城区一珠宝店使用安装有作弊功能的电子天平用于结算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万元、没收涉案电子天平1台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新华路1**号店内从事珠宝首饰回收修理和珠宝首饰零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11月27日,有顾客到店出售黄金手串,当事人报以460元/克的回收价格,使用店内电子天平为其称重,称重结果为62.15克。顾客随后使用自带秤称重,称重结果为77.72克,回收交易终止。接警情联动后,本局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店内唯一这台用于贸易结算、编号为DJ-500J的电子天平无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无法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各方见证经营者使用涉案电子天平复称上述黄金手串,显示重量为77.68克,当事人无法说明偏差原因,店内未见遥控作弊装置。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子天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日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进行检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编号2**********1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天平没有准确度等级,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能说明涉案电子天平进货来源,否认制造、改造电子天平。当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禁止当事人继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同时,将涉案电子天平二次送检到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研究院,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浙电检鉴定[2023]第004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样的电子天平经过改装,安装了遥控解码电路板”。2023年12月18日,本局收到《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定、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和要求复检,对使用安装了作弊装置、无法保证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事实予以确认,涉案电子天平为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通过微信交易购买。经核查确认,上述天平作为当事人店内唯一使用的计量器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从事贵金属销售、回收等贸易结算活动,经检定涉案电子天平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且在收购经营活动中未能保证商品量的准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处2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说明涉案电子天平来源,未说明对安装有作弊功能的电子天平的累次使用和盈利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电子天平1台。二、处罚款2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 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