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某珠宝店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案情通报
作者: 安铁法院    发布于:2023-03-16    文字:【】【】【

时值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保护消费者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知识产权管理秩序,推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升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案。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情简介及裁判结果


2022年6月21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珠宝店内展销有注册商标为“EMPORIO


ARMANI”的39块手表(标价合计134450元),因该店经营者不能提供正式的进货票据和销售凭证,且其提供的深圳某科技公司品牌授权书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遂当场拨打手表所附的售后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经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珠宝店经营者进一步核实情况,经营者表明涉案手表系在西安张某名表店购进,购进时未索要票据,且在2022年初接到该名表店通知,已将手表防伪码拆除。2022年7月4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阿玛尼官网联系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涉案39块手表的真伪进行辨认。经辨认,确认该珠宝店展售的39块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的商品。2022年9月28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听证会。2022年11月28日,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珠宝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商品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2.5倍的罚款(即336125元)。某珠宝店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享有“EMPORIO


AMARNI”商标在手表类别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发生在大陆地区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时间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商品质量和商品市场秩序。原告某珠宝店所展销的39块手表,经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权利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辨认系假冒商品,且该珠宝店不能提供涉案手表的合法取得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珠宝店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相关裁判观点说明


1.关于如何认定涉案手表系假冒商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进行辨认。”本案中,根据有关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EMPORIO


ARMANI”注册商标在手表类别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并委托商标权利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涉案的39块手表是否为正品商品进行辨认,经辨认,依法确认原告所销售的该批手表为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的商品。


2.关于如何认定原告某珠宝店“知假”“售假”的违法事实。


首先,阿玛尼作为全球知名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较大,原告某珠宝店作为销售商,其在进货时对该知名品牌商品的审查义务应高于一般商品。然而,该珠宝店未审慎审查供货商提供的授权书,未核实售后电话,甚至在供货商通知其防伪码没有作用并要求拆除防伪码时,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品属于假冒商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原告某珠宝店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进货票据、商标注册证、购货合同及合法的代理销售证明文件等能证明合法取得的相关材料,其提供的供货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案发后补开,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关联性。因此,原告某珠宝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且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的证据,其主观上具有“知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售假”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3.关于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某珠宝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二)项规定,对原告某珠宝店的“违法经营额”,按照该珠宝店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即13445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原告某珠宝店在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了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有利于执法机关追根溯源,更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且考虑到该珠宝店首次违法,故对该珠宝店依法从轻处以违法经营额2.5倍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


三、案件启示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创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更关系人民幸福。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增大,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在大城市的商场找不到寻租空间,受到挤压后,开始向县区乡镇转移,这就更需要基层治理和司法保护协同发力,让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处遁形。本案中,法院通过确认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而有效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商品市场的主导作用。通过对某珠宝店罚款33.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也警告其他市场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是营商之本,要坚守法律底线,走正规进货渠道,做好产品审查义务,切勿制假售假。


特此通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1-2012 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蜀ICP备14014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