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一对“师徒”以提炼黄金为由,与他人合伙,对方出资、自己出“技术”。而令他们的“合伙人”没想到的是,说好提炼黄金,购买的原料竟然是氯化钠、葡萄糖和明矾?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1945年出生,是河南新乡人;张某某则出生于1970年,是江苏丹阳市人。两人在2018年认识,被告人徐某某以教被告人张某某提炼黄金技术为由,确定为师徒关系,并先后到新疆、内蒙古、云南、广东等地提炼黄金。
2021年6月,两人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村**屯被害人郑某某的矿山,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提炼黄金的协议。由郑某某出资,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出技术,合伙提炼黄金。
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提炼黄金需要购买化学药剂为由,虚构供应商,然后将自己亲戚朋友的银行帐号作为供应商的收款方式,让被害人郑某某先后支付人民币43.355万元,徐某某、张某某再让亲戚朋友将相应的“化学药剂”通过物流发给被害人郑某某。
具体为:郑某某向余某某(徐某某另一徒弟拜某的母亲)转账21万元,购买氢硼200公斤,经鉴定为硼砂;向甘肃省酒泉市程某(徐某某的女婿)转账85000元,购买催化剂100公斤,经鉴定为氯化钾;向陆某某(张某某的女朋友)转账56900元,购买还原剂、稳定剂各100公斤,经鉴定为葡萄糖、明矾;向张某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实际为被告人徐某某自己使用)转账50000元,购买渗碳剂100公斤,经鉴定为氯化钠;向王某某转账18000元,购买钛金锅一个。
王某某将购买钛金锅的6000元和自己赚取2000元扣除后,将1万元退还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郑某某还通过吴某某微信转账给孙某某人民币13650元,购买了硫尿1吨。
被害人郑某某购买完上述物品后,由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进行提炼黄金试验。可想而知,没有提取成功黄金。于是,郑某某等人便怀疑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提炼技术。
2021年10月22日中午,在提炼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趁人不注意,往提炼黄金的杯子中投放金丝,被吴某某当场抓住,被告人徐某某辩解为提炼黄金的“引子”,后双方产生争执,并当场进行第三次试验,由于仍未能提取出黄金,被害人郑某某便威逼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退赔损失,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传唤到案。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