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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珠宝”字样 法院:停止侵权
作者:    发布于:2022-04-28    文字:【】【】【

店铺装潢、包装盒等处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 法院:停止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第5366859号、第5366862号。

注册商标。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作为珠宝首饰零售商,在店铺招牌门头、店内装潢以及包装盒、包装袋、吊牌、质保单等处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上述行为后,遂起诉要求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从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处购买的包装盒、包装袋、吊牌、质保单等处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由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所从事的经营服务类似,因此,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在其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中国黄金珠宝”字样,意在将其商品来源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起来,攀附涉案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注册商标的商誉,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并非对国家名称、商品类别名称的规范性使用,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对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中国黄金”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在其经营场所门头、内装潢及宣传册上均突出使用“中国黄金”字样,易使公众、消费者误认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攀附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商誉的故意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黄金珠宝等金银首饰作为贵重商品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相应的黄金珠宝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亦十分激烈。黄金珠宝等行业企业名称相近或近似的情形非常普遍。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的两枚商标包含“中国黄金”的中文文字和英文“ChinaGold”及图形组合而成,中文“中国黄金”虽不是注册商标,但经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因此,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该商标进行合理避让。本案为其他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来源:三明中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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